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9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被 告 翁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