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小字第265號
反 訴原告 陳明孝
即 被 告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姜懿庭 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為財產權之訴訟,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反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伍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