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豐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豐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豐宗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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