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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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9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坤憲選任辯護人陳祖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0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7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10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