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寅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寅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寅騏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由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5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鄧寅騏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23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