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旃魁具保人李欣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欣因被告游旃魁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10101494號),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拘票、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紙存卷足參,應認被告業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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