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自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自字第136號自訴人 李晉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自訴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許祖榮 律師上列自訴人追加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追加被告「本件採訪記者(攝影記者及文字記者)」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由
一、按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所提追加自訴狀未記載追加被告「本件採訪記者(攝影記者及文字記者)」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各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