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桐池上列受刑人因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桐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桐池因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4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出獄,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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