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榮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73號),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民國91年4月15日送監執行,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