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仁淵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仁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附件聲請書。
二、受刑人洪仁淵茲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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