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67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