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5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侑埕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被告姓名應更正為「鍾侑埕」。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將被告之姓名「鍾侑埕」誤載為「 鍾侑程 」,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