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94號
原   告  劉塭禧
被   告  劉長蘭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孫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