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川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承租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8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3年8月2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