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羅煥鈞
被   告  廖錦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錦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200
元(依原告所提103年期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記載本件房屋之課
稅現值為370,2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係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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