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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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林悠賢
被   告  林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悠賢、林德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
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
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三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
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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