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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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諭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