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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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陳慧茹 住○○市○○區○○路00巷00號被告 林憶潔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上易字第7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琬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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