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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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原告 蔡秀菊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被告 黃柏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21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