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告 王世鋤
王荷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孟臨 律師被告 陳王笑
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同法第2項規定,明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額。原告第一、三項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11萬4549元,而原告第二、四項聲明並未提出其附表1、2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則原告請求系爭桃園市龍潭區土地持份以公告現值計算各約為31萬3064元、1萬382元;系爭樹林區不動產總面積為440.27平方公尺,以相似不動產交易總價核計,系爭樹林區不動產交易總價約4400萬元,原告請求持份價額各220萬元,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7萬5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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