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交抗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884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0
72、3073、3074、3075、3076、3077、30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案並非刑事確定判決,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且刑事確定判決可以依憲法從輕折減刑期,交通違規裁定反而不能從輕折減?本案事後發現新事證,即抗告人長年失業,無錢繳交罰鍰,聲請債務清理並為弱勢家庭,應予平反,為此提出抗告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受處分人自應依法於上開規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倘其逾期始行提出異議者,於法即有不合,法院自應裁定駁回,合先敘明。
三、經查,異議人甲○○就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交通事件裁決處分,因接獲裁決書送達後,不服裁處,前均已分別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而均經原審法院於如附表所示之案號、時間裁定異議駁回,部分案件經提起抗告後並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是異議人就上開裁處遲至98年10月22日始具狀重行向原審法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有原審法院收狀日期章可查,已在原審法院上開裁定日期之後,顯已逾法定聲明異議期間,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從而,依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人逾期始聲明異議,其異議權業已喪失,且屬不得補正,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陳明富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允志附表本件所涉各交通事件裁決處分之裁定案號┌──┬──────────┬────────────────┬─────────────────┐│編號│交通事件裁決處分文號│承審法院案號/裁定時間│抗告法院案號/審理結果│├──┼──────────┼────────────────┼─────────────────┤│1│96年8月7日│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1.本院97年度交抗字第280號/97年7│││高市府交裁字第裁│第845號/97年5月13日│月9日│││32-B00000000號│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733號/98年6月18日│││││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交聲字第1093│││││、1095、1102號/98年5月25日││├──┼──────────┼────────────────┼─────────────────┤│2│96年7月3日│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1.本院97年度交抗字第348號/97年7│││高市府交裁字第裁│第946號/97年6月9日│月10日│││32-B00000000號│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93、1095、1102號/98年5月25│││││日││├──┼──────────┼────────────────┼─────────────────┤│3│93年5月20日│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高市府交裁字第裁│第864號/98年6月18日││││00-000000號│││├──┼──────────┼────────────────┼─────────────────┤│4│93年5月20日│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高市府交裁字第裁│845號/97年5月13日││││00-000000號│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93、1095、1102號/98年5月25│││││日││├──┼──────────┼────────────────┼─────────────────┤│5│92年12月12日│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1.本院97年度交抗字第347號/97年7│││高市府交裁字第裁│第947號/97年6月9日│月10日│││32-BH0000000號│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93、1095、1102號/98年5月25│││││日││├──┼──────────┼────────────────┼─────────────────┤│6│93年5月20日│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1.本院97年度交抗字第350號/97年7│││高市府交裁字第裁│第948號/97年6月9日│月10日│││BD0000000號│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93、1095、1102號/98年5月25│││││日││├──┼──────────┼────────────────┼─────────────────┤│7│93年5月20日│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1.本院97年度交抗字第349號/97年7│││高市府交裁字第裁│第949號/97年6月9日│月10日│││B00000000號│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93、1095、1102號/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