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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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18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鑫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