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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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原名: 周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
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月15日向原告
申請借款「增資卡循環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
約定借款到期日為93年1月15日,利率按年息18.25%計付,
自借款日起每月30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即
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按月攤還本息
至94年3月12日止,即拒不償還,且一直避不見面,迭經催
討無效,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27元,及其中本金
9萬9927元,自9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
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增資卡循環信用貸款
申請書、增資卡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明細對帳單、歷史紀錄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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