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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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元租金,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上開房屋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
幣捌仟伍佰元損害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日起
向伊承租位於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房屋全
部(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自97年7月1日起至98年6
月30日止,約定租金自承租日起每月新台幣(下同)8500元
。詎被告於承租後,僅繳納97年7、8月租金後即未再繳納
租金,人亦不知去向,但房間內仍留有其家具及雜物。為此
,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並給付原告6萬5000元租金,及自98年7月1日起至上開房
屋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500元之損害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稅籍證明書
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於租期屆滿,房屋租賃關係終止後,請求被告將
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及就被告遷讓系爭房屋前,在租賃
關係終止前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在租賃關係終止後請
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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