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34號上訴人聖安東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門泰 被上訴人 李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年七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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