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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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101年度刑補字第7號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冤獄賠償法業於民國100年7月6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8681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並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而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修正後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並未附具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1年2月1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該裁定於101年12月17日依聲請人位於臺中市○里區○○路○○巷○○號之戶籍地及位於臺中市○里區○○路○○○巷8之16號之居所地送達,並另於101年12月18日依聲請人設於臺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之送達地址送達,均係由本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此有送達回證3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收受上開命補正相關證明文件之裁定,且於101年3月2日向本院遞狀補正,惟揆諸被告之文狀,並未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