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07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邱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