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黃淑鈺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 法扶律師
被 告 熊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黃淑鈺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 法扶律師
被 告 熊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