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黃淑鈺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 法扶律師
被   告  熊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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