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信託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被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被告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 律師被告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自清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信託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