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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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訴人 楊碧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智昌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