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釨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
2.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99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3.請詳述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之過程,及無法接受銀行協商方案之理由為何。
4.請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5.請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6.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表或勞工保險卡)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現租賃處之租金繳交方式為何?請提出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9.並說明需承租二處房屋(226之3號及226之5號)之理由,及該二處房屋分別之使用用途為何?
10.請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1.請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是否
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債務人與前配偶間約定如何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4.應陳報債務人名下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
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5.依聲請狀中所載每月交通費用須支出加油費用約8,600元,
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及各項繳納稅捐資料影本,並說明每月須支出油費8,600元之原因為何?
16.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聲請人經營之夜市
攤販所販售之物品種類、單價、營業地點、原料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等);或提出營業設立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如: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額。
17.請據實說明何以花旗銀行於100年2月16日函覆「前置協商
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請為詳述。
18.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除因孩子在巿區就學外,有無其他須另行租屋之必要?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20.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債務人父親
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