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王鴻美 原告 曹月明 被告 簡朝棟 被告 黃瑞敏 被告 簡松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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