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張台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本院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調解書筆錄、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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