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丁○○
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1683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96年5月24日以95年度易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明偉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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