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7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侵占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易字第474號,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5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所為95年度易字第474號判決,業於96年3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資佐證。上訴人遲至同年4月16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正亞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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