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邵良正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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