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638號債權人觀東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乙○○、戊○○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欲對何債務人請求(當事人欄所列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述不符,倘欲對 張美琴蔡銘宗蔡楊秀美 等請求,則應一併提出提出相關之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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