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626號債權人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所提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上之債務人均為 陳坤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