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筱琪選任辯護人楊愛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15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筱琪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筱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同法第4條第2、6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有證人 吳振晞周從光 之證詞在卷可稽,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通訊監察譯文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參諸被告自始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警方所提通訊監察譯文之門號使用者並非其本人,所述與證人吳振晞、周從光等人均大相逕庭,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事由,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自103年9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
3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仍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民國104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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