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梅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妙俐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