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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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0號上訴人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30號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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