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48號
原 告 江鈺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邵寶華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
除上開支付命令繳付之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
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