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248號
原 告 柯星羽
上列原告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所提書狀,書狀名稱、當事人與訴之聲明均與訴狀
必要記載事項不符,無從確認原告請求相對人為何人,經本
院民國107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3日內補正,然該裁定業
於107年2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