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8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建輝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7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鍾建輝因犯恐嚇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102年5月9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於上訴書狀僅記載「爰上訴人頃獲判決結果,細覽判決內容,該判決之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實難令人心服,爰依法聲明上訴,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有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刑事裁定於102年7月10日送達予被告,並由被告之姊 鍾雅俐 收受,有被告之上訴書狀、本院刑事裁定、及被告之送達證書、本院訴狀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未依本院裁定限期提出上訴理由書於本院,迄本院判決時仍未提出,是被告之上訴自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