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8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偉立
張紅棗 吳崇儀 吳顏姿玉 黃進發 吳博厚 吳建棠 楊梅芳 吳冠興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 律師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江楷強 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玉美 訴訟代理人張良銘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崇讓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聲明人聲明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由張岱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准由張岱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得承受訴訟之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之原法定代理人 劉福成 已退休,由張岱接任,有聲明人所提出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02年6月26日農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足稽。是原法定代理人劉福成之代理權已告消滅,聲明人聲明其法定代理人由張岱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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