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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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建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建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魏建宗因共同強制未遂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附表:受刑人魏建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強制未遂罪│共同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07月29日│95年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477號│98年度偵字第28477號│││、99年度偵字第2540、│、99年度偵字第2540、│││2505號│250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8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9月15日│102年05月14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8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3月19日│102年06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459號│102年度執字第7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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