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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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四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一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九千八百十一元、第二審訴訟費用四萬四千七百十八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七千三百三十二元、第二審訴訟費用一萬零八百九十元外,尚餘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二千四百七十九元、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三千八百二十八元,共計五萬六千三百零七元未據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黃莉雲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