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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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2號聲請人即受裁定人 吳昱賢 上列聲請人因強制戒治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見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吳昱賢之刑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又①同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專為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而「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對裁定聲請再審者,顯屬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②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同法第429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對其所受強制戒治裁定聲請再審(理由為分數有錯云云),且未附具該裁定繕本及證據,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附件:聲請人之刑事再審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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