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36號聲請人 邱僖男 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邱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住所在臺北市大安區,相對人現所在醫療院所係位於臺北市○○區之○○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業據聲請人載明於聲請狀,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因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居所地均在臺北市,依前揭規定,應專屬其住居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邱信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