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秀娟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秀娟前聲請清算,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自民國108年2月2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8年6月4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已於108年7月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各該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受免責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子彤